文靜之潭伺服器係基於 Mojang AB 所發布之《Minecraft》使用者授權合約(EULA)所允許之範圍內營運,與 Mojang AB 無官方隸屬或合作關係。
除 Mojang AB 或其他權利人依法享有之權利外,文靜之潭伺服器相關之自製軟體、系統設計、圖像素材與文字內容,其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歸靜潭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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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潭有限公司於中華民國(臺灣)提供遊戲服務,為保障使用者(以下簡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網路遊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相關權益,請於使用乙方遊戲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合約條款約定:
甲方得審閱乙方於網站網頁提供之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至少三日以上。
甲方於遊戲內點選「同意」鍵後,即受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本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十八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推定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訂之。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乙方有關本遊戲服務之公告、廣告或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 網路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2. 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或經營之網路社群(例:官方網站、Discord群組)。
3.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且乙方有權修改,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或管理遊戲內容之規則。
4. 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結束使用乙方遊戲服務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 虛擬道具(或稱虛擬寶物):指可於遊戲中使用之虛擬物品,甲方僅能在合乎法律和遊戲管理規則的情況下擁有對虛擬道具的使用權。
6. 暫停遊戲權限(凍結):係指以限制登入遊戲或暫時限制甲方遊戲帳號使用權利等方式,暫時禁止甲方或限縮甲方使用乙方遊戲服務。
7. 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干預、影響、改變或不當紀錄乙方網路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8. 必要成本:指乙方為履行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包含但不限於第三方平台費用或匯款手續費等。
9. 其他玩家:其他使用乙方提供的網路遊戲服務之不特定之多數人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
為確保甲方使用本遊戲服務之權益,甲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更新。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遊戲服務與甲方聯絡之必要,而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符合真實且未更新,
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
但甲方能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七、虛擬寶物購買與退費限制
本服務所提供之虛擬寶物,屬即時數位內容,於完成交易並交付至甲方帳號時即視為已履行給付。
甲方明確同意,一旦虛擬寶物完成交付或已可於遊戲中使用,即因其數位性質無法回復原狀,不適用通訊交易七日鑑賞期之退費規定。
除下列情形外,乙方不受理虛擬寶物退費申請:
因可歸責乙方之系統錯誤致重複扣款或未交付
法律另有強制規定
雙方另行書面同意
若符合前項退費條件,乙方得依比例原則扣除已發生之必要行政成本,並提供合理之補償或退款方式。
虛擬寶物一經消耗、轉移、合成、抽選或轉換為其他遊戲利益,即視為不可逆使用,不得主張退費。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
法定代理人得依官網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甲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1. 甲方於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登入用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帳號及密碼,依遊戲設計方式而定)僅供甲方使用。
2.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3.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4. 第2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網路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2.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應用程式推播等方式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網路遊戲使用人之限制;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或有其它可歸咎於甲方之事由,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3.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時,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1.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2.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佰元整,由甲方負擔。
3.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乙方所公告隱私權聲明及台灣地區相關法令處理。
1.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2.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1. 乙方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一日前於經營之社群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有關甲方使用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如因電信機線設備之障礙或阻斷,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非乙方所能控制之情況致造成損害時,乙方將不負賠償責任。
3. 乙方為維護乙方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一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 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4.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乙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虛擬道具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1.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2.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一條之程序為之。
3.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I.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II.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九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終止與乙方之契約關係。
若甲方逾一年期間未登入使用乙方遊戲服務,乙方得通知甲方於十五日內登入,如甲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服務條款。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退還甲方已購買而未使用之付費遊戲點數之費用,若以現金退款,甲方應自行至乙方營業所領取退款。倘甲方係透過第三方平台(如Android或iOS系統)購買付費遊戲點數,甲方應先向第三方平台申請退費,申請退費時除應符合本服務條款外,亦應遵守第三方平台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服務條款: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作弊程式、使用任何方式竊取、詐取其他玩家之虛擬寶物、利用自動化執行軟體(bots)自動控制遊戲、伺服器或任何組件或其功能、使用駭客程式或任何其他未經授權之第三方軟體。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虛擬寶物或遊戲內商品。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經遊戲或網站上通知甲方改善而未改善者。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實施反向工程、反編譯、拆解、破譯或行為者。
利用乙方服務或遊戲之一部或全部作為任何未經乙方授權的商業用途,包括但不限於透過乙方服務或遊戲從事任何商業廣告或行銷活動。
使用任何第三方軟體或以其他不法方式取得來自或儲存於乙方客戶端或遊戲之資訊。
提供任何遊戲配對服務,對乙方通訊協定進行攔截、模擬或重新導向,包括但不限於在網際網路、網路連線機器或於內容匯聚網路進行遊戲。
未經乙方授權或同意協助、建立或維護任何連接至遊戲的連線,包括但不限於連接至未經授權伺服器的任何模擬或試圖模擬之連線,或其他任何遊戲;以及使用未經授權程式或工具的任何連線。
未經乙方授權而出售、出租、設定擔保權益或轉讓甲方就本遊戲所持有之權利予他人。
中斷或協助中斷任何用以支援遊戲或任何遊戲環境之電腦或者任何其他玩家的遊戲過程。
發布任何辱罵、威脅、誹謗、侮辱、歧視性、猥褻性、攻擊性言論、利用遊戲從事不法行為、或意圖騷擾、傷害任何人,情節重大者。
公開或私下傳播任何存在並可利用的遊戲漏洞者。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恢復對甲方之服務契約關係。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書面或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官網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服務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1.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甲方。(未登錄通訊資料及透過第三方服務登錄者,不另行通知)
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3.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I.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II.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III. 若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關於本服務條款之變更,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後,甲方方得繼續使用本遊戲服務。
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2. 甲方有重大情事(參考第十九條)者,乙方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3. 當甲方購買本服務之付費項目後,無法取消、更改、退費或轉入其他遊戲中。若甲方使用任何不法之方式進行儲值,乙方將保留隨時終止甲方會員資格及使用本服務之權利,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三、智慧財產權
遊戲服務、遊戲及所有與乙方服務或遊戲相關之著作、紀錄或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或申請智慧財產權之權利,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遊戲、影片、程式碼、物件、場景、人物、名稱、故事、對話、概念、圖形、動畫、聲音、遊戲歷程等),均為乙方或其個別權利人所有。非經乙方或其個別權利人事先合法授權,甲方不得基於任何目的重製、傳輸、改作、編輯、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或為任何侵權行為,違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但甲方參考遊戲中素材所為之文字或視覺美術二次創作,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的情況下,甲方可以自由進行:
1. 甲方的創作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屬於乙方之或第三方之著作物全部或一部,且甲方創作必須具有創作性質;
2. 該創作僅用於甲方個人的非商業使用或甲方個人直接進行的小規模販售(即不透過第三方仲介、委託販賣、出版發行等情況);
3. 甲方必須充分揭露該項創作是乙方網站或遊戲的二次創作,不得有使他人混淆誤認為乙方官方作品之虞;
4. 該項創作或販售行為不至於損害乙方或其他權利人的商譽或任何權利。
1. 因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30 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
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若未登錄通訊資料或透過第三方服務登錄者,不另行通知。)
2. 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者,除應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甲方其他合理之補償。
1.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公司名稱:靜潭有限公司
代表人:許家碩
統一編號:60354184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安興路125之2號6樓
Email:hsuwan0715@gmail.com
電話:0936-078-376